

师生理论学习资料
2025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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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评论员:让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三论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
新华社评论员:牢牢把握推动高质量发展这个题——四论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
《人民日报》评论员: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牢牢把握发展主动权——论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
《人民日报》评论员: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论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
《人民日报》评论员: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凝聚磅礴力量——论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2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
中共北京理工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工作方案
(来源:新华社,2025年10月27日)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强调,“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必须坚持人民至上,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扎实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学习贯彻全会精神,就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始终站稳人民立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让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治国有常,利民为本。我们党抓改革、促发展,归根到底就是为了让人民过上更好的日子。“十四五”时期,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经济社会发展始终锚定人民幸福这一“国之大者”,民生保障扎实稳固,人民福祉不断提升:每年城镇新增就业稳定在1200万人以上,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基本同步,全球规模最大的教育、医疗和社会保障体系持续巩固,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均达95%以上……实践充分证明,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才会拥有最坚实的依托、最强大的底气、最澎湃的动力。
中国式现代化,民生为大。新时代新征程上,无论是发展经济、推动创新,还是深化改革、扩大开放,都必须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现代化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增进人民福祉,推动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为政贵在行,民生重在实。推动“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要把造福人民作为根本价值取向,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用心用情办好民生实事,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在高质量发展中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在满足民生需求中拓展发展空间。要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推动房地产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健康中国,稳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中国式现代化是亿万人民自己的事业,人民是中国式现代化的主体,必须紧紧依靠人民,汇集广大人民的智慧和力量,推动现代化建设不断开拓向前。从召开多场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到开展网络征求意见活动、累计收到有效建言311.3万余条,再到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的征求意见稿印发各地区、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共吸收修改意见452条,吸收率达21.4%……《建议》的起草是发扬党内民主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又一次生动实践,充分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尊重人民历史主体地位、一切为了人民、紧紧依靠人民的坚定政治立场。前进道路上,坚持党的领导,始终尊重人民首创精神,把加强顶层设计和坚持问计于民统一起来,不断激发亿万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就有了最可靠、最深厚、最持久的力量源泉。
为了人民而发展,发展才有意义;依靠人民而发展,发展才有动力。迈向“十五五”,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把“人民至上”落到实处、落到细处,一件一件抓落实,一年接着一年干,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就一定能够凝聚起亿万人民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的磅礴力量,共同创造更美好生活、书写发展新篇章。
新华社评论员:牢牢把握推动高质量发展这个题
——四论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
(来源:新华社,2025年10月28日)
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着眼于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宏伟蓝图,明确“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必须坚持高质量发展,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学习贯彻全会精神,就要牢牢把握这个主题,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战略部署,坚定不移走好高质量发展之路,不断开创经济社会发展新局面。
高质量发展是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发展。“十四五”时期,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们践行新发展理念,扎实推动高质量发展,持续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我国经济总量连续跨越新关口,实现经济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我国经济增速在主要经济体中位居前列,我国是世界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源和重要引擎;创新动能持续增强,国家综合创新能力排名由2020年的第14位提升至2024年的第10位;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加速融合,规上高技术制造业增加值较“十三五”末增长42%;绿色低碳转型步伐加快,建成全球规模最大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清洁电力供应体系,万元GDP用水量降至50立方米以下……高质量发展取得的新进展、新成效深刻昭示,只有保持战略定力,坚持高质量发展不动摇,才能不断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高质量发展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关系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在全会提出的“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中,“高质量发展取得显著成效”排在首位。当前,我国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推动高质量发展是跨越关口的迫切要求和必然选择。只有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定不移推动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巩固拓展优势、破除瓶颈制约、补强短板弱项,才能不断壮大我国经济实力、科技实力、综合国力,以自身高质量发展的确定性更好应对外部环境变化的不确定性,在激烈国际竞争中赢得战略主动,牢牢把握发展主动权。
现代化产业体系是现代化国家的物质技术基础。推动高质量发展,必须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巩固壮大实体经济根基。中国经济靠实体经济起家,也要靠实体经济走向未来。要始终坚持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坚持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方向,加快建设制造强国、质量强国、航天强国、交通强国、网络强国,保持制造业合理比重,构建以先进制造业为骨干的现代化产业体系。要优化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促进服务业优质高效发展,构建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为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夯实基础。
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是高质量发展的战略支撑。我们能不能如期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关键看科技自立自强。推动高质量发展,必须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引领发展新质生产力。要抓住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历史机遇,统筹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建设,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全面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抢占科技发展制高点,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活力,在加强基础研究、提高原始创新能力上持续用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前沿技术上抓紧攻关,不断催生新质生产力。要坚持系统思维,加强原始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一体推进教育科技人才发展,深入推进数字中国建设,不断筑牢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让新动能更加澎湃、新优势更加彰显,为高质量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强大动力。
壹引其纲,万目皆张。高质量发展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方方面面的总要求,是所有地区发展都必须贯彻的要求,是必须长期坚持的要求。“十五五”时期,锚定推动高质量发展这个主题,坚持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真抓实干、久久为功,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必将不断开拓新境界、创造新辉煌。
《人民日报》评论员:
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牢牢把握发展主动权——
论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
(来源:新华社,2025年10月23日)
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发展和安全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把握我国发展主动权的战略性布局。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深入分析“十五五”时期我国发展环境面临的深刻复杂变化,对做强国内大循环、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作出系统谋划和战略部署。
2020年初,世纪疫情冲击下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发生局部断裂,直接影响到我国国内经济循环。习近平总书记在地方考察时意识到“大进大出的环境条件已经变化,必须根据新的形势提出引领发展的新思路”,由此酝酿了“双循环”的新发展格局。关键时刻的关键抉择,深化了我们党对由经济大国向经济强国转变的规律性认识,明确了我国经济现代化的路径选择,引领中国经济航船劈波斩浪、行稳致远。
回望“十四五”时期的发展历程,更能深切感受到党中央走出这步先手棋的战略远见。稳居全球第二大消费市场、第一大网络零售市场,2021年至2024年内需对经济增长的平均贡献率达到86.4%;货物贸易规模稳居全球第一,货物进出口总额从2020年的32.2万亿元增加到2024年的43.8万亿元,年均增长8.0%……在严峻复杂的国内外环境下,我们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国内大循环主体地位不断巩固、空间布局逐步优化,国内国际双循环质量稳步提升,我国经济发展根基更加坚实,安全性稳定性进一步增强,展现出强大的活力、韧性和潜力。
实践充分证明,外部环境越是严峻复杂,越要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牢牢把握发展主动权。当前,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并存、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多,这要求我们坚持做强国内大循环,加快形成强大国内经济循环体系,以国内循环的稳定性对冲国际循环的不确定性。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突出做强国内大循环,对建设强大国内市场、加快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出部署,同时提出拓展国际循环,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开创合作共赢新局面,这是把发展主动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进一步塑造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的战略举措。
大国经济都是内需为主导,市场是当今世界最稀缺的资源,强大国内市场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战略依托。我国产业体系和基础设施体系配套完善,14亿多人口的超大规模市场潜力巨大。面向未来,无论是深入推进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大力实施城市更新行动,还是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在发展中稳步提升民生保障水平,都将有力促进投资和消费良性循环,释放巨大内需潜力。
全会提出坚持扩大内需这个战略基点,体现了实施扩大内需战略的连贯性。坚持惠民生和促消费、投资于物和投资于人紧密结合,促进消费和投资、供给和需求良性互动,旨在增强国内大循环内生动力和可靠性。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打通各种卡点堵点,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旨在充分释放我国超大规模市场红利。加快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加快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实现市场有效有序、政府有为有度,必将进一步增强高质量发展动力。
全会对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作出部署,展现了中国坚持开放合作、互利共赢的信心和决心。今年前三季度,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同比增长4%,其中出口同比增长7.1%,绘出逆势上扬曲线。尽管单边主义、保护主义逆流涌动,但经济全球化是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坚定不移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维护多边贸易体制,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促进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高效畅通,定能拓展中国式现代化发展空间。
变局蕴含机遇,挑战激发斗志。回顾过往,我们遭遇过很多外部风险冲击,最终都能化险为夷,靠的就是办好自己的事、把发展立足点放在国内。奋楫笃行,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把国家和民族发展放在自己力量的基点上,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胸怀天下,打好主动仗,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必能披荆斩棘、一往无前。
《人民日报》评论员: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
——论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
(来源:新华社,2025年9月28日)
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特征。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牢把握共同富裕的目标要求,围绕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扎实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作出战略部署,鼓舞激励亿万人民在新征程上踔厉奋发,为创造更加幸福美好生活而不懈奋斗。
让人民生活幸福是“国之大者”,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进行的一切奋斗,根本目的就是为了让人民过上好日子。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不忘初心,站在人民立场上考虑问题,推动区域协调发展,采取有力举措保障和改善民生,打赢人类历史上规模最大的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促进共同富裕创造了良好条件。
“十四五”时期,每年城镇新增就业1200万人以上,人均预期寿命达到79岁,全国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惠及5.6亿人次,学前教育毛入学率达到92%……把造福人民作为根本价值取向,在发展中稳步提升民生保障水平,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亲历新时代中国变化,有外国友人评价:中国共产党为人民办实事,以实际行动带领全体人民奔向共同富裕。
实现共同富裕是一个在动态中向前发展的过程,必须持之以恒、久久为功。全会在指导思想中突出强调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这是指导“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总体性要求。明确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明确坚持人民至上为必须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明确人民生活品质不断提高为主要目标之一,全会围绕就业、收入、教育、社保、住房、医疗、养老、托幼等群众关心的事部署一批均衡性可及性强的政策举措;着眼缩小区域差距、城乡差别,在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优化区域经济布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部署一批务实举措;着眼促进人民精神生活共同富裕,对激发全民族文化创新创造活力、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提出明确要求。
城乡融合发展是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促进共同富裕的内在要求,这里以此为例进一步分析。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既要建设繁华的城市,也要建设繁荣的农村”。“十四五”时期,从以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为引领扎实有力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到“四好农村路”铺就老百姓家门口的致富路、幸福路、连心路、振兴路,我国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和公共服务均等化深入推进,城乡要素流动更加顺畅高效,农村居民收入增速连续多年快于城镇,2024年城乡居民收入比相较2020年下降0.22。实践有力证明,推动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这只有在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才能实现。
壮大县域富民产业,是统筹推进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的必然要求,对推进城乡融合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具有全局性、基础性、战略性意义。浙江安吉,一片叶子富了一方百姓,推进农文旅融合发展,从“美丽风景”走向“美好生活”;陕西延安,建设“苹果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依靠科技创新拓展产业链、价值链,让红苹果成为“致富果”“幸福果”。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发展比较优势明显、带动能力强、就业容量大的县域富民产业,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质量效益,提高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效能,一定能带领广大农民群众共同奔向中国式现代化的美好未来。
现代化的本质是人的现代化,最终目标是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始终与人民风雨同舟、与人民心心相印,想人民之所想,行人民之所嘱,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就一定能在新征程上创造新的历史伟业。
《人民日报》评论员: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凝聚磅礴力量
——论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
(来源:新华社,2025年9月28日)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保证。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以党的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增强党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提高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和水平,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凝聚磅礴力量。
“十四五”时期,习近平总书记先后主持召开10场区域发展座谈会,指引铺展东西互济、南北协同、陆海统筹的区域发展壮美画卷。在党中央统领的大局下,从深入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区域重大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到找准在全国大局中的战略定位,经济大省挑大梁,其他地区各展所长,全国上下坚持一盘棋,激活构建新发展格局的“一池春水”,为高质量发展注入澎湃动能。
2024年二、三季度,受多方面因素影响,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当年9月26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央政治局会议,果断部署一揽子增量政策,实现“宏观调控的一次里程碑式出手”,有力提振市场信心,推动我国经济持续回升向好。今年前三季度,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同比增长5.2%,主要宏观指标总体平稳,经济运行保持稳中有进态势。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我们在危机中育新机、于变局中开新局,牢牢掌握发展主动权。
“十四五”时期,我国发展历程极不寻常、极不平凡,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迎难而上、砥砺前行,经受住世纪疫情严重冲击,有效应对一系列重大风险挑战,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新的重大成就。由此,我们更加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断:“治理我们这样的大党大国,如果没有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如果没有全党全国思想统一、步调一致,什么事也办不成。”
历史和实践充分表明,越是形势复杂多变、任务艰巨繁重,越要坚持好、运用好、发展好党的领导这一最大优势。在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十五五”时期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面对的是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多的国际形势,躲不开、绕不过的深层次矛盾。深入分析我国发展环境面临的深刻复杂变化,全会把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放在“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首位,强调要坚持和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持续用党的创新理论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激发全社会干事创业、创新创造活力。深刻领会和贯彻这些要求,把党的领导贯穿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全过程,充分调动全社会投身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才能形成勠力同心、开拓进取的生动局面。
治国必先治党,党兴才能国强。管党治党越有效,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就越有力。学习贯彻全会精神,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必须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和执着,坚决把党的自我革命要求落实到位,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定不移打好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总体战,为实现“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提供坚强保证。要坚持人民至上,把造福人民作为根本价值取向,让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使中国式现代化拥有最可靠、最深厚、最持久的力量源泉。要通过党的自我革命,弘扬新风正气,营造良好政治生态,激励干部干净干事、大胆干事,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源源不断正能量。
现在,距离实现2035年奋斗目标只有10年时间,距离实现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目标也只有20多年时间。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擘画了未来5年经济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这5年正是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夯实基础、全面发力的关键时期。击鼓催征,时不我待;奋楫扬帆,正当其时。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当好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坚定行动派、实干家,汇聚起蕴藏在人民群众中的无穷智慧和力量,确保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取得决定性进展,一步一个脚印朝着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宏伟目标奋勇前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
(中办发〔2012〕14 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各人民团体: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2012 年 4 月 16 日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
(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
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
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八条 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
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
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九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 “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第十条 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民族自治地方的公文,可以并用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
第十二条 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 A4 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第十五条 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三)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五)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六)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十六条 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 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
(三)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
(四)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五)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十七条 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五章 公文拟制
第十八条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十九条 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六)公文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地区或者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七)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第二十条 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
政策;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有关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五)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初核。
第二十一条 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二十二条 公文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 签名的,视为同意。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
第六章 公文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二十四条 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
(二)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
(三)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 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五)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六)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
(七)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第二十五条 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复核。已经发文机关负责人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
(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
(三)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四)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第二十六条 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
第二十七条 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相关机关保存复制件。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的,在履行所兼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 由其兼职机关归档。
第七章 公文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管理制度,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
第二十九条 党政机关公文由文秘部门或者专人统一管理。设立党委(党组)的县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
第三十条 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三十一条 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批准。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发文机关确定。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条 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
第三十三条 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三十四条 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第三十五条 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第三十六条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机关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三十七条 新设立的机关应当向本级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提出发文立户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列为发文单位,机关合并或者撤销时,相应进行调整。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党政机关公文含电子公文。电子公文处理工作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依照外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条其他机关和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 5 月 3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 2000 年 8 月 24 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停止执行。
北京理工大学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工信厅发〔2013〕1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理工大学职责所涉及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北京理工大学的公文是学校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 学校办公室是学校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全校公文处理工作,并对学校各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各单位必须确定一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七条 我校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单位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
(三)公告。适用于向校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六)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单位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七)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八)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一)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二)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八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 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联合上行公文,应当同时标注相关部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九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选用准确的公文种类和公文格式。
第十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第十一条 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二)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不得以领导同志个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三)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四)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确需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时,一般不得多头分送;因情况紧急确需分送的,应在首页注明分送情况。
第十二条 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学校办公室根据校党委、行政授权,可以向全校行文。
(二)其他单位不得向发布指令性公文。如因工作需要,可以函的形式,与其他单位协商事务;需经学校审批的具体事项,经学校同意后可以行函,文中须注明已经学校同意。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行函。
(三)公文应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
第十三条 各单位除学校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涉及对外事务的公文应由校领导签发后,以北京理工大学党委、行政或学校办公室名义行文。
第五章 公文拟制
第十四条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十五条 公文的拟制程序:
(一)拟稿:由具体事项承办人员拟稿,并对公文全程负直接责任。
(二)核稿:由单位综合室负责核稿,包括对公文的文字、文种和格式的规范、校核。
(三)核批: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核批,对本单位业务负责。
(四)会签:涉及其他单位业务职责的事项,由相关单位负责人会签并对本单位业务负责。
(五)合法性审核:拟制的规范性文件,送由法律事务室进行合法性审核。
(六)学校办审核:由学校办公室机要室负责审核,并呈送学校办公室负责人核签。
(七)领导签发:党委、学校文件由校领导签发;学校办公室文件由学校办公室主任签发,重要公文应送校领导加签。
(八)印发:由学校办公室机要室负责印发。
第十六条 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六)公文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七)部门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第十七条 拟制公文,拟稿人填写《北京理工大学发文稿纸》。对于涉密公文,根据学校定密工作管理办法,由定密责任人进行定密审核签字。
第十八条 应实事求是标注公文的紧急程度。上行公文内容中,含需在7日内办理的事项,标注“特急”;含需在14日内办理的事项,标注“加急”。主办单位要指定专人跟踪公文办理全过程。
第十九条 主办单位拟制非涉密公文时,应在发文稿纸“信息是否网上公开”栏“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三项中选择一项进行标注。具备“主动公开”属性的学校下行文件,由学校办机要室在网上公开发布。对于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属于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的工作秘密,或涉及学校秘密或个人隐私等的公文,标注“不公开”,在公文首页左上角加印“内部”。
第二十条 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有关单位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单位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单位会签后报学校协调或裁定。
第二十一条 需要校内相关单位会签的公文,主办单位应送会签,紧急公文应跑签,由单位负责人在《发文稿纸》会签栏签署意见、姓名和日期。
第二十二条 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单位负责公文内容的质量,学校办公室负责公文规范性的质量。主办单位负责审核: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符合上级部门及学校的有关工作方针和政策;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措施办法是否切实可行;涉及其他部门职责事项是否经协商同意;涉密公文定密程序是否完善,密级和保密期限是否准确;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文字、数字等表述是否准确、精炼;核批、会签等手续是否完整。学校办公室负责审核: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行文规则是否符合要求;送签材料是否齐全并按顺序装订;进行必要的文字修改。
第二十三条 经学校办公室审核,以下公文做退文处理:
(一)审签手续不完备或者不规范的;
(二)附件材料等不齐全的;
(三)文稿内容需要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
(四)公文质量需要进一步提高的。对于有重要修改内容的公文,应由主办单位负责人重新核批。
第二十四条 学校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后,应按照党委、行政归类,由书记、校长签发。一般性公文由分管校领导签发。学校办公室公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内容重要的报分管校领导加签。
第六章 公文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部处收到的外单位公文,应统一送学校办公室机要室签收,转呈分管校领导;出差、开会等人员带回的公文,应视内容及时交学校办公室机要室按正式公文处理。
第二十七条 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
(二)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
(三)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审定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
(四)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及时呈送本部门负责人传阅,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承办性公文由部门负责人提出批示意见后,转有关人员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五)催办。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各单位办公室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六)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 审批公文时,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签批日期,或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二十九条 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复核。已经本单位负责人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
(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印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
(三)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四)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第三十条 发文会印时,凭校长签发手迹用校长手迹章,凭校领导签发手迹使用学校党委、行政印章,凭校领导、学校办公室主任签发手迹使用学校办公室印章。
第三十一条 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及学校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
第七章 公文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的公文由综合室或者专人统一管理,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
第三十三条 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
第三十四条 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
第三十五条 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三十六条 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
第三十七条 由学校办公室转发的公文,用毕后及时清退归还。
第三十八条 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档案相关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
第三十九条 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第四十条 部门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部门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部门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电子公文处理工作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原相关公文处理文件停止执行。
北京理工大学公文处理办法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思想政治工作条例》
(来源:新华社,2025年9月28日)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思想政治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思想政治工作是党的优良传统、鲜明特色和突出政治优势。《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章为根本依据,总结党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的历史经验特别是新时代思想政治工作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进一步明确思想政治工作的体制机制、工作职责、内容方式、目标任务,对于坚持和加强党对思想政治工作的全面领导,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加强对思想政治工作开展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各级党组织要从政治上、全局上深刻认识思想政治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以高度的思想自觉和强烈的责任担当,认真抓好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引领作用。全体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加强党性锻炼,以身作则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要建好建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不断开创新局面。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思想政治工作条例》
(来源:新华社,2025年9月28日)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思想政治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思想政治工作是党的优良传统、鲜明特色和突出政治优势。《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章为根本依据,总结党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的历史经验特别是新时代思想政治工作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进一步明确思想政治工作的体制机制、工作职责、内容方式、目标任务,对于坚持和加强党对思想政治工作的全面领导,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加强对思想政治工作开展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各级党组织要从政治上、全局上深刻认识思想政治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以高度的思想自觉和强烈的责任担当,认真抓好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引领作用。全体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加强党性锻炼,以身作则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要建好建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不断开创新局面。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思想政治工作条例》
(来源:新华社,2025年9月28日)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思想政治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思想政治工作是党的优良传统、鲜明特色和突出政治优势。《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章为根本依据,总结党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的历史经验特别是新时代思想政治工作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进一步明确思想政治工作的体制机制、工作职责、内容方式、目标任务,对于坚持和加强党对思想政治工作的全面领导,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加强对思想政治工作开展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各级党组织要从政治上、全局上深刻认识思想政治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以高度的思想自觉和强烈的责任担当,认真抓好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引领作用。全体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加强党性锻炼,以身作则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要建好建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不断开创新局面。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思想政治工作条例》
(来源:新华社,2025年9月28日)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思想政治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思想政治工作是党的优良传统、鲜明特色和突出政治优势。《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章为根本依据,总结党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的历史经验特别是新时代思想政治工作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进一步明确思想政治工作的体制机制、工作职责、内容方式、目标任务,对于坚持和加强党对思想政治工作的全面领导,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加强对思想政治工作开展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各级党组织要从政治上、全局上深刻认识思想政治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以高度的思想自觉和强烈的责任担当,认真抓好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引领作用。全体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加强党性锻炼,以身作则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要建好建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不断开创新局面。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思想政治工作条例》
(来源:新华社,2025年9月28日)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思想政治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思想政治工作是党的优良传统、鲜明特色和突出政治优势。《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章为根本依据,总结党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的历史经验特别是新时代思想政治工作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进一步明确思想政治工作的体制机制、工作职责、内容方式、目标任务,对于坚持和加强党对思想政治工作的全面领导,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加强对思想政治工作开展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各级党组织要从政治上、全局上深刻认识思想政治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以高度的思想自觉和强烈的责任担当,认真抓好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引领作用。全体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加强党性锻炼,以身作则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要建好建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不断开创新局面。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思想政治工作条例》
(来源:新华社,2025年9月28日)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思想政治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思想政治工作是党的优良传统、鲜明特色和突出政治优势。《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章为根本依据,总结党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的历史经验特别是新时代思想政治工作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进一步明确思想政治工作的体制机制、工作职责、内容方式、目标任务,对于坚持和加强党对思想政治工作的全面领导,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加强对思想政治工作开展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各级党组织要从政治上、全局上深刻认识思想政治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以高度的思想自觉和强烈的责任担当,认真抓好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引领作用。全体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加强党性锻炼,以身作则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要建好建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不断开创新局面。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思想政治工作条例》
(来源:新华社,2025年9月28日)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思想政治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思想政治工作是党的优良传统、鲜明特色和突出政治优势。《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章为根本依据,总结党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的历史经验特别是新时代思想政治工作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进一步明确思想政治工作的体制机制、工作职责、内容方式、目标任务,对于坚持和加强党对思想政治工作的全面领导,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加强对思想政治工作开展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各级党组织要从政治上、全局上深刻认识思想政治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以高度的思想自觉和强烈的责任担当,认真抓好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引领作用。全体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加强党性锻炼,以身作则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要建好建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不断开创新局面。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思想政治工作条例》
(来源:新华社,2025年9月28日)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思想政治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思想政治工作是党的优良传统、鲜明特色和突出政治优势。《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章为根本依据,总结党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的历史经验特别是新时代思想政治工作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进一步明确思想政治工作的体制机制、工作职责、内容方式、目标任务,对于坚持和加强党对思想政治工作的全面领导,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加强对思想政治工作开展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各级党组织要从政治上、全局上深刻认识思想政治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以高度的思想自觉和强烈的责任担当,认真抓好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引领作用。全体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加强党性锻炼,以身作则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要建好建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不断开创新局面。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思想政治工作条例》
(来源:新华社,2025年9月28日)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思想政治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思想政治工作是党的优良传统、鲜明特色和突出政治优势。《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章为根本依据,总结党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的历史经验特别是新时代思想政治工作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进一步明确思想政治工作的体制机制、工作职责、内容方式、目标任务,对于坚持和加强党对思想政治工作的全面领导,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加强对思想政治工作开展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各级党组织要从政治上、全局上深刻认识思想政治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以高度的思想自觉和强烈的责任担当,认真抓好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引领作用。全体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加强党性锻炼,以身作则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要建好建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不断开创新局面。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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